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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cope and Categories of Cosmetics"

發布於  2024-07-26  截止於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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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423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廖小姐

(四)電話:02-27877566

(五)傳真:02-26532006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11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8175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自115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Scope and Categories of Cosmetics"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4-11-12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議題「預告『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修正草案」

本草案於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彙總回應如下

  • 提問類

留言內容

說明

請問口腔清新噴霧是否也會被納入化妝品分類?

  1.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所詢「口腔清新噴霧產品」倘為噴於口腔作為口氣清新芳香用途之產品非屬化粧品之管理範疇。

口腔清新(芳香)噴霧產品應說明是否為化粧品,以解除製造廠和進口商的疑慮。

就我國化粧品定義, 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口腔清新(芳香)噴霧接觸屬於口腔黏膜,改善口腔不良氣味,是否應歸類在第14?

基於口腔清新噴霧為接觸口腔黏膜,消除口腔不良氣味,符合我國化粧品定義,加上其單次使用劑量很小,建議列入第14類。

如考量其危害風險極低的狀況,或可歸類為一般商品。

如考量口腔清新噴霧不像漱口水會吐出,是否該歸類於食品或是成藥(含酒精)?

 

 

 

 

 

  • 建議類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1.針對牙粉標示部分,希望能以製造日為標示的切點,也就是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生產的牙粉產品以化粧品標示。

2. 若無法以製造日為標示的切點,懇請TFDA與經濟部溝通,牙粉廠商能即日起改包裝標示時依照化粧品標示。以期能減少包材浪費及短期2次的改標作業。

部分採納

  1. 依據本次公告預告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草案,其修正內容預定自11571日生效,故自11571日起,「非藥用牙粉」之產品標示,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
  2. 另有關台端之第2點建議,查經濟部曾於108103日以經商字第10802424580號函釋「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產品納入化粧品管理前於緩衝期有關標示之彈性措施,本部將提供予經濟部並建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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