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16條及第21條附表3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6 and Appendix 3 of Article 2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Commodity Inspection"
發布於
2017-07-28
截止於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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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經授標字第 1062005058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 第五十六條。
三、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 ),「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 段4 號。
( 三) 電話:02-23431790 ,聯絡人:游嘉倩。
( 四) 傳真:02-23431786 。
(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李世光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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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7-10-03
綜整回應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在此說明:
所謂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是指執行國際標準品質管理系統(ISO 9001)驗證之組織。
本局在商品驗證登錄制度部分,規定:商品生產廠商須通過國際標準品質管理系統(ISO 9001)驗證,才能取得ISO 9001驗證證書;對執行ISO 9001驗證的組織也有相關認可管理機制。
所以,當此類商品生產廠商想要申請本局商品驗證登錄時,都必須取得本局認可的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所核發之ISO 9001驗證證書。
本規費收費辦法之修訂,就是針對想申請成為本局認可的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者,訂定對應的規費收費標準(審查費《新臺幣1萬2仟元》、評鑑費《新臺幣8仟元/1人天》及證書費《證書新發新臺幣2仟元/份、證書補換發新臺幣5佰元/份》)。
收費辦法是為了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而且收取對象非一般民眾或廠商,如果不是向本局申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就不會被收取本項規費。
本局在訂定規費收費標準時,已將審查作業中可能耗費的人力及物力先進行成本分析,並參考類似項目訂定標準,收費標準合理性也會一併考量。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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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16條及第21條附表3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經授標字第10620050580號主 旨:預告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十六條。三、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三)電話:02-23431790,聯絡人:游嘉倩。(四)傳真:02-2343178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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