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發布於
2024-07-18
截止於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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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 第10條第1項。
三、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7736-6812,甘小姐。
(四) 傳真:(02)3393-231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鄭英耀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教社(四)字第1132403362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s as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Taigi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9-20
綜整回應: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本部本次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草案,係依規費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每3年定期檢討收費機制。經審酌相關語言認證考試收費標準,及依據文化部113年6月20日函請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及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行政院111年8月22日「國家語言發展報告」核定函示,全面檢視並修正對外使用國家語言名稱,應參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書面用語有關規範,優先使用「臺灣台語」規定辦理。
有關預告期間,各界對於報名費維持現行收費額度尚無意見,惟針對更名一事各有論述。本部爰就與部會意見一致之立場,針對更名一節綜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核定之「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第3章第2節,其第64頁至第68頁略以,歸納國家語言種類之口語名稱包含7種共計28種稱謂,尊重民眾自由選擇習慣使用。(上述資料下載路徑為:文化部官網 https://www.moc.gov.tw →政府資訊公開→重大政策→政策類→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二、承前,書面名稱部分,文化部為避免各機關因語言名稱爭議影響語言復振之重要時機與成效,經其衡量「族群和諧」、「尊重各族群語言使用習慣」及「合理的調整語言使用稱謂」等議題,採取並列方式逐漸限縮,於前開報告提出各語別定名原則及「書面建議用語」。有關「臺灣台語」名稱,其主要目的在於去專屬表徵化,亦即強調「台語不是指臺灣所有語言,還有其他的臺灣語言」。行政院於111年8月22日核定該報告,且文化部於113年6月20日通函說明,建議書面用語優先使用「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平埔族群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是以,本部配合前開報告及政策,據以辦理涉及本部業務之國家語言名稱修正。
三、為研議及推展國家語言事務,文化部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5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爰規劃於113年7月至10月辦理「2024第二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於全臺辦理數場分區論壇,如各界對國家語言相關關心事項,亦可至該網站(網址:https://nldc.moc.gov.tw/home/zh-tw/forum2024)報名參與。
四、另語言名稱一節係屬文化部權管,有關平臺留言涉語言名稱相關意見,本部將蒐整後提供文化部通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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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教社(四)字第1132402338A號主 旨: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三、「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6812,甘小姐。(四)傳真:(02)3393-231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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