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aiwa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
發布於 2024-07-18
截止於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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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 第10條第1項。
三、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7736-6812,甘小姐。
(四) 傳真:(02)3393-231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鄭英耀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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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教社(四)字第1132402338A號主 旨:預告修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三、「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6812,甘小姐。(四)傳真:(02)3393-231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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