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交通部公告:預告「航空器登記規則」第6條及第7條附件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of Aircraft Registration"

發布於  2026-04-09  截止於  2026-06-08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交航(一)字第11581000921號

主  旨:預告修正「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六條及第七條附件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之一。

三、「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六條及第七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aa.gov.tw),「首頁/法規及手冊/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址: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聯絡人:劉專員。

(四)電話:(02)23496314。

(五)傳真:(02)23496050。

(六)電子郵件:austin@mail.caa.gov.tw

 

部  長 陳世凱



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六條及第七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7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交航字第1150019650號

交通部令:修正「航空器登記規則」第6條條文及第7條附件2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of Aircraft Registr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2026-06-18

綜整回應: 航空器登記作業相關建議之回應

麻糬君,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於民航事務的關心,並就本次預告修正「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六條及第七條附件二草案所提意見。

本次修正主要係調整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格式及相關登載事項,而您提及數位化登記資料之資安、公務員對於登記資料之裁量權及權利人保障部分,係屬行政程序一環,目前政府已有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範明定,可提供完善之救濟與保障。

有關IDERA或其他足資證明權利文件之登記真實性部分,應建立即時審查與糾正機制部分,透過本局既有分層負責審查程序,已可即時糾錯並確保文件資料及登記正確。

針對建議確保利益分配不被壟斷於大型資本,應結合國家航空器政策,照顧中小型的航空產業參與者一節,因本次修法係為接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即開普頓公約),以強化我國航空器登記資訊之完整與透明,表彰及保障對航空器實質控制權利。就民航產業健全發展部分,包括飛安營運輔導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本局均依民航相關法規持續監理。

至文件認證要求(如不可撤銷登記許可)部分,係參依開普頓公約等國際規範列舉文件,尚屬合理;若未來申請人有相關疑義,自當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申請人負擔。

 

敬祝順心

交通部   敬啟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