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15項法規命令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ome 15 regulations (click on the hyperlink to view in detail )
發布於
2023-11-17
截止於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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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等十五項法規命令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教育部(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二、 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一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四十條之二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溫泉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溫泉法 第十三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條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條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 第三十八條。
三、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十五項法規命令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 ),「業務資訊/觀光法規/法規草案預告專區」網頁。
四、 按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旨揭法規命令皆係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僅作單純文字修正。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部觀光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企劃組。
(二)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 電話:02-2349-1500#8133。
(四) 傳真:02-8772-203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王國材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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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4年5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交授觀企字第11400022882號;原民經字第1140019152號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ourist Conservation Fees for Tourist Areas, Designated Scenic Areas, and Natural and Cultural Ecology Scenic Areas"
機關回應
交通部觀光署
2024-04-26
民眾建議: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第6條附件檔修正為橫書格式
LI君您好,謝謝您的建議,本案經參採已將附件修正為橫書格式。
敬祝 健康快樂 交通部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觀光署
2024-04-26
綜整回應:
本案經參採已將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第6條附件修正為橫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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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15項法規命令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交授觀企字第11220008551號主 旨:預告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十五項法規命令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教育部(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二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溫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三、「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等十五項法規命令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業務資訊/觀光法規/法規草案預告專區」網頁。四、按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旨揭法規命令皆係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僅作單純文字修正。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部觀光署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企劃組。(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三)電話:02-2349-1500#8133。(四)傳真:02-8772-203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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