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預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3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 of "Prohibition of Delivering Cloven-Hoofed Animals and Their Products From Kinmen Area to Taiwan Main Island and Other Offshore Islands"
發布於
2025-08-18
截止於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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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 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a.gov.tw )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aphia.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 聯絡人:盧技正。
(四) 電話:02-89787925。
(五) 傳真:02-2332220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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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預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3點修正草案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農防字第1141862586號主 旨:預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農業部。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三、「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aphia.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三)聯絡人:盧技正。(四)電話:02-89787925。(五)傳真:02-2332220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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