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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ccreditation and Outsourced 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of Food Testing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19-03-21 截止於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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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321
衛授食字第1081100044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三、「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122

() 傳真:02-27877178

() 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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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衛授食字第1081103606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ccreditation and Outsourced 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of Food Testing Institu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8-05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8年3月21日至5月20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混測之定義釐清

本草案第十三條第十二款

若餅乾盒打開,裡面的餅乾分開來裝,無其他外包裝,是裸裝,是否需混驗?

若餅乾盒打開,裡面的餅乾分開來裝,有其他外包裝,非裸裝,是否需混驗?

若餅乾盒打開,裡面的餅乾緊鄰疊放,無其他外包裝,是裸裝,是否需混驗?

一、本草案第十三條第十二款:「不同產品品名、原料來源或最小獨立包裝之樣品,應分別執行檢驗並出具報告,不得混測。」,係指委託檢驗之樣品若為不同產品品名或原料來源不同者,須分別執行檢驗並出具報告。

二、所舉例之餅乾盒內之餅乾若為同樣的產品品名,則無論是否有獨立包裝,皆視為同一樣品;若餅乾為不同產品品名,則需分開檢驗,不得混測。

三、例如:「綜合月餅(內含蛋黃酥、芋頭酥、綠豆碰)」,因為蛋黃酥、芋頭酥、綠豆碰之原料來源不同、品名不同,所以無論是否有獨立包裝,皆不得混測。

四、另,例如超商販售之「綜合沙拉」,內附佐料及其他食材,雖然產品名為「綜合沙拉」,但佐料包有最小獨立包裝,因此不得與其他食材混測,故佐料與其他食材視為兩個樣品。

五、因委託檢驗之樣品態樣不同,檢驗機構應就樣品收樣狀態及委託檢驗項目,依照本案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及實驗室之專業經驗進行判斷(檢驗結果有代表性、無虛偽不實),並詳實記錄收樣狀態、對樣品照相留存及出具檢驗報告。

一條法規難適用所有情況,以上述的法條規定,較適用於禮盒(可能含有橄欖油配醬油)此類商品,但喜餅禮盒全部為同類食品(餅乾或常溫蛋糕),若禮盒內單獨包裝就認定需分開檢驗,那業者不就全數導向不要單獨包裝。

建議可利用HACCP的風險評估,若大包裝販售內的物品屬同類產品同屬相同加工方式,且原料最大占比相同,其可混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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