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ccreditation and Outsourced 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of Food Testing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19-03-21
截止於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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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衛授食字第 1081100044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三、「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122
( 四 ) 傳真: 02-27877178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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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衛授食字第1081103606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ccreditation and Outsourced 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of Food Testing Institu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8-05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8年3月21日至5月20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混測之定義釐清
本草案第十三條第十二款
若餅乾盒打開,裡面的餅乾分開來裝,無其他外包裝,是裸裝,是否需混驗?
若餅乾盒打開,裡面的餅乾分開來裝,有其他外包裝,非裸裝,是否需混驗?
若餅乾盒打開,裡面的餅乾緊鄰疊放,無其他外包裝,是裸裝,是否需混驗?
一、本草案第十三條第十二款:「不同產品品名、原料來源或最小獨立包裝之樣品,應分別執行檢驗並出具報告,不得混測。」,係指委託檢驗之樣品若為不同產品品名或原料來源不同者,須分別執行檢驗並出具報告。
二、所舉例之餅乾盒內之餅乾若為同樣的產品品名,則無論是否有獨立包裝,皆視為同一樣品;若餅乾為不同產品品名,則需分開檢驗,不得混測。
三、例如:「綜合月餅(內含蛋黃酥、芋頭酥、綠豆碰)」,因為蛋黃酥、芋頭酥、綠豆碰之原料來源不同、品名不同,所以無論是否有獨立包裝,皆不得混測。
四、另,例如超商販售之「綜合沙拉」,內附佐料及其他食材,雖然產品名為「綜合沙拉」,但佐料包有最小獨立包裝,因此不得與其他食材混測,故佐料與其他食材視為兩個樣品。
五、因委託檢驗之樣品態樣不同,檢驗機構應就樣品收樣狀態及委託檢驗項目,依照本案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及實驗室之專業經驗進行判斷(檢驗結果有代表性、無虛偽不實),並詳實記錄收樣狀態、對樣品照相留存及出具檢驗報告。
一條法規難適用所有情況,以上述的法條規定,較適用於禮盒(可能含有橄欖油配醬油)此類商品,但喜餅禮盒全部為同類食品(餅乾或常溫蛋糕),若禮盒內單獨包裝就認定需分開檢驗,那業者不就全數導向不要單獨包裝。
建議可利用HACCP的風險評估,若大包裝販售內的物品屬同類產品同屬相同加工方式,且原料最大占比相同,其可混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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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衛授食字第1081100044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三、「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122(四)傳真:02-2787717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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