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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11條、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1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National Seafarers"

發布於  2017-06-07  截止於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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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65
交航(一)字第10698001551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三、「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11

() 電話:02-8978-2644

() 傳真:02-2701-849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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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7-08-10

綜整回應:

諮詢日期:106年6月7日至106年8月6日

回應日期:106年8月10日

諮詢主題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諮詢內容

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分析說明

  •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三條,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現行外籍船員之僱用期限,將外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有效期間訂定為一年得展延一年,及船員擅自離船之處理,涉及邊境管制及遣返等相關事宜,增列內政部移民署為雇用人通報之副知機關,另現行港務局已改制為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航政監理業務由交通部航港局負責,刪除港務局文字。
  • 法規草案預告期間,民眾反映意見1則。

參採情形或後續推動規劃

參採情形詳如附件

致謝

感謝留言者提供寶貴經驗,使法案更臻完備。

附件:參採情形一覽表

民眾建議內容

處理說明

參採情形

1-1對於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草案,仍有下列疑義,就教於各位先進:
1.第11條: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僱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
Q.本條似乎沒有規定申請展延應該在期滿前多少個月內提出申請?將造成逾期失效而無法順利申請展延。
Q.「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兩者核發文件的有效期限是否一致?應否同時申請與核發?如不是,將造成本條規定無法執行。
Q.建議將第11條文字修改為: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均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僱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但應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申請。

1-2第16條部分:
本條前言規定:「視為擅自離船船員」,但第1項各款則完全沒有規定擅自離船多久?這就不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1-1查「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已敘明「外國籍船員之資格、職責、管理及獎懲,本規則未規定者,比照本國籍船員依有關法令辦理」,有關手冊時效屆滿前及屆滿時船員仍在船服務未返國內港口者,相關規定皆載於船員服務規則,另現行實務上,核發外籍船員服務手冊其期限應與其僱外期限一致,爰維持草案條文,以為明確。

1-2 依船員法第18條第2項,船員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船;為航行安全及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船舶應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考量船員工作性質之特殊性,爰維持草案條文。

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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