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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2至附表4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21 and Appendix 2 to 4 of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Beneficiary Rights, Risk Disclosure, Marketing, and Conclusion of Contract by Trust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5-01-10  截止於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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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98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三、旨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莊稽核

(四)電話:02-89689766

(五)傳真:02-8969135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4年4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82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1條、第21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2至附表4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21 and Appendix 2 to 4 of Article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Beneficiary Rights, Risk Disclosure, Marketing, and Conclusion of Contract by Trust Enterpris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5-04-11

綜整回應:

有關針對本辦法第11條所提建議一節,本會基於下列國際制度規範TLAC債券之目的性,及TLAC債券與一般債券風險之差異性,參考國際相關規定,並使本會各業監理法令為一致性規範,故本辦法第11條仍有修正之必要,以加強非專業投資人保護:

一.97年金融海嘯後,為解決銀行「大到不能倒」的問題,國際上鼓勵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即TLAC債券),希望以內部紓困代替外部援助,期使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如遭遇危機時,得透過將債務工具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來吸收損失,以支持其有序清算或倒閉。故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於108年7月2日發布「TLAC標準技術執行覆核」文件,建議應避免非專業投資人持有過多TLAC債券,而造成潛在影響該金融機構之清理。

二.TLAC債券之發行主體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該等銀行之信用評等雖多為投資等級(A)以上,惟當發行銀行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致持有TLAC債券之投資人承擔相較一般債券更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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