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Use of Insurer's Funds in Special Projects, Public Utilities and Social Welfare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5-07-31
截止於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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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
三、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 )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 聯絡人:盧科長。
(四) 電話:02-89680732。
(五) 傳真:02-89691322。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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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4年10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金管保財字第11404938681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Use of Insurer's Funds in Special Projects, Public Utilities and Social Welfare Enterpris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5-10-28
綜整回應:
有關被投資對象之具獨立性之董事違反修正草案第6條第4項規定之法律效力一節,保險法之具獨立性之董事制度,係參考證交法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精神及規範訂定,惟保險法規範對象為保險業而非被投資公司,並無被投資公司之具獨立性之董事違反規定時當然解任之法律效力,被投資公司設置之現任具獨立性之董事如因本次法令修正致其當選形式未符合規定者,得於該具獨立性之董事任期屆滿後重新選任。另於本次法規修正後,被投資公司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之當選形式如未符合第6條第4項規定時,保險業應立即調整至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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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1404929752號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三、「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三)聯絡人:盧科長。(四)電話:02-89680732。(五)傳真:02-89691322。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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