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Mobile Vehicles"
發布於
2019-07-03
截止於
2019-09-02
討論(尚餘0 天)
2 留言
1
關注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經商字第 1080241385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 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商業司第三科)。
( 三 ) 電話: 02-23212200 分機 8346 。
( 四 ) 傳真: 02-23922944 。
( 五 ) 電子郵件: docmail@moea.gov.tw 。
部 長 沈榮津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0年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經商字第1090243508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Sales of Mobile Vehicles"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1)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討論區(2 則)
這個主題暫停討論
關於此法案修正條文第七條以及第八條,此條款版本和先進國家還是有一段距離 以美國加州為例, 時間和里程是台灣的3倍 (18個月, 18000英里 28800公里) 現在台灣這個版本實際上實用性非常低,想想 6個月拖一下就過去了,6個月修相同重大問題2次修不好, 有些問題6個月內不一定可出現相同兩次.新購車車主都非專業汽車技師,只能選擇相信車商,看起來車主普遍是明顯處於弱勢. 以台灣普遍平日上下班或接送小孩,以及較常週六日假日用車特性 僅接送小孩的用車族以法案的120日是非常吃虧不實用的條文 以我個人用車一般上下班用車或接送小孩,平均一天10公里,週六日若用車出遊,可達一日100公里 這樣用車一年僅12000公里 而常用車的車主在里程上又相當吃虧,常用車族群5個月就破12000公里 我的建議是草案的七與八條,不得少於120日改為不得少於240日,不得少於12000公里改為不得少於20000公里 以上是我的觀點 非常謝謝~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MOEADOC3_Admin
匿名
版主
學者專家
Jack
2019-07-17 16:58:01
感謝您對本事項修正草案提供意見,因本案尚於預告期間,本部會將您的意見納入各界意見彙整。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看更多留言
經濟部公告:預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經商字第10802413850號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三科)。(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6。(四)傳真:02-23922944。(五)電子郵件:docmail@moea.gov.tw。部 長 沈榮津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