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Mobile Vehicles"
發布於 2019-07-03 截止於 2019-09-02
討論(尚餘0天)
2 留言 1 已關注
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經商字第10802413850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三科)。 (三)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6。 (四) 傳真:02-239229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0年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