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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11 under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發布於 2024-04-24 截止於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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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1953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本案攸關住宅租賃契約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調整,為保障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屬情況特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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