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11 under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發布於 2024-04-24
截止於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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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第1項。
三、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聯絡人:黃專員
(四) 電話:02-23565276
(五) 傳真:02-23976875
(六) 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
五、 本案攸關住宅租賃契約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調整,為保障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屬情況特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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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30261953號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三)聯絡人:黃專員(四)電話:02-23565276(五)傳真:02-23976875(六)電子郵件:moi1562@moi.gov.tw五、本案攸關住宅租賃契約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調整,為保障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屬情況特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部 長 林右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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