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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廢止「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Revenues, Expenditures, Safeguard and Utilization of National Property Development Fund"

發布於 2019-02-20 截止於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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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218
台財產改字第10850000410

主  旨:預告廢止「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國有財產開發基金自108年度裁撤,旨揭法規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應予廢止。

四、「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18號。

() 電話:(02)27718121#1332

() 傳真:(02)27783971

() 電子郵件:ae2210@ntps1.fnp.gov.tw

()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一 條  為加強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特設置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行政院核定作價撥入之國有房地。

三、本基金土地開發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財產之價款及有關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有關費用。

四、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前置作業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八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九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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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08年5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院授主基營字第1080200553A號

行政院令:廢止「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Revenues, Expenditures, Safeguard and Utilization of National Property Developmen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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