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申請政府資料時,曾遇到過什麼窒礙難行的問題嗎?歡迎一起來討論。
發布於
2021-10-22
截止於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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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而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除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依法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然而,政府機關及民眾在辦理政府資訊公開或申請提供事件時,可能因為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的規定不清楚或理解不同而產生適用上的落差,為了進一步瞭解在申請政府資訊所遇到的問題,想請您提供在申請政府資訊時曾經遭遇的問題,以及就問題解決之意見,讓未來可以協助政府機關及民眾正確適用政資法之宣導參考,感謝您!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2-09-19
綜整回應:
本次徵詢意見過程,感謝關心此議題的民眾熱心提供意見,因為各項意見具有關連性及類似性,除有對政府資訊公開及申請事項的問題外,也有涉及政府資料開放及其他業務事項等問題,為增進各界對「政府資訊公開」與「政府資料開放」的認知,針對兩者之差異,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相關規定之解釋等事項,以綜整性及個別性的方式,回應說明如下:
壹、綜整性說明
一、按政資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資訊屬於政資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如: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政資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其立法理由乃慮及公開或提供該政府資訊之內容,可能涉及特定人之權益,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爰給予該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尚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是以,政府資訊保有機關仍應依前開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相關規定,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之。如「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提供政府資訊所侵害之隱私利益或營業上秘密者,自得公開之。
二、再依政資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分離原則」,係指政府資訊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並非該資訊之全部內容者,政府機關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僅就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至於政府機關所保有之政府資訊,是否屬於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則應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政府機關就具體個案之情形,本諸職權審酌判斷。
三、又於現行法規架構下,「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係為政府資料之活化應用而設,雖其以政資法得公開之政府資訊為基礎,惟「政府資訊公開」與「政府資料開放」仍有不同之處,應予區別。又目前數位發展部(111年8月27日成立,以下簡稱數發部)設有「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頁提供各機關及民眾瀏覽使用,故本次有關「資料開放」之相關意見,已另移請數發部及相關機關參處。關於「政府資訊公開」與「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之差異,以下列對照表提供參考:

本次徵詢過程,經參酌政資法、開放政府資料及相關主管機關意見,針對個別民眾提供之意見及問題,回應說明如下:



您在申請政府資料時,曾遇到過什麼窒礙難行的問題嗎?歡迎一起來討論。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而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除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依法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然而,政府機關及民眾在辦理政府資訊公開或申請提供事件時,可能因為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的規定不清楚或理解不同而產生適用上的落差,為了進一步瞭解在申請政府資訊所遇到的問題,想請您提供在申請政府資訊時曾經遭遇的問題,以及就問題解決之意見,讓未來可以協助政府機關及民眾正確適用政資法之宣導參考,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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