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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1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19-03-25  截止於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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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325
衛授食字第1071303341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82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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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9-29

綜整回應:

108325日至108524日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本署說明

產品標示之處置

修正草案中D-木糖醇除了規格些微修正以外,其名稱也同時被修改(D-木糖醇變成木糖醇, 移除D)。請TFDA食品標示組裁量接受D-木糖醇與木糖醇均可作為食品成分標示,並公告於公開文件上使業者有法遵循,避免造成現行標示受到影響而需改標。

TFDA認為兩者差距甚大需要完全依照法規標示,即D-木糖醇為不可接受之標示方式,則必須設置緩衝期(1-2)使業者有時間反應法規變更,並且減少包材浪費,畢竟此法規變更造成木糖醇少了"D"並不會導致誤導或有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合理的緩衝期才能使業者有辦法應對此修法。此修正草案並沒有列預計出生效日期,因此若缺乏緩衝期則業者無法提早做準備,亦無法在法規生效日當天進行變更。

  • 所提意見業已知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食品中如添加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各添加物之名稱,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另食品添加物屬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 產品倘添加符合前述規格標準所列之「D-木糖醇」,則分別以「D-木糖醇」或「木糖醇」標示之,皆尚符合規定。
  • 有關實施日期之意見,業已知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估後將參採相關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建請留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D-木糖醇做為原料名稱的標示已經行之有年,對消費者來說可以知道食品中是用什麼類型的糖醇,對政府管理部門來說也足以辯識業者是用什麼型態的糖醇,所以維持現行標示D-木糖醇既能呈現原料的本質,也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解。此外,若要施行改爲木糖醇作標示,希望能給予業者長一點的緩衝期,以及對消費者多一點教育,避免勞民傷財卻又造成誤解。

建議:1. 針對此草案中將D-木糖醇修改為木糖醇,期能將D-木糖醇納入木糖醇之通用名稱使用。2.若貴署認為無法被列為通用名稱,因草案中並未提及緩衝期,請於正式公告時增列緩衝期至少一年,使廠商可進行轉換作業。

說明:此次草案修正將添加物規格內容有更詳細的說明,認為TFDA官員對於管理上有更明確的要求,是很好的一件事。但在產品標示上,因廠商須完全依照法規所列之名稱去做產品標示,此次草案中將D-木糖醇品名修改為木糖醇,實際上對添加物廠商及食品製造商來說都是一項衝擊。標籤修改看似只針對標籤上的文字更正,但其實需涉及的人力、物力等非常大,除產品負責人外,同時需涉及產品研發人員、包材管理人員、採購人員等,進行對現有標示的重新審視、現有包材的庫存量、轉換日期計算及與生產廠內部人員及外部廠商溝通訂貨等,實屬一大規模作業。敬請貴署能於正式公告前討論上述建議之可行性,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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