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1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19-03-25
截止於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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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303341 號
主 旨: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 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8000 轉 7382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 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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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9-29
綜整回應:
108 年 3 月 25 日至 108 年 5 月 24 日預告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本署說明
產品標示之處置
修正草案中 D- 木糖醇除了規格些微修正以外,其名稱也同時被修改 ( 從 D- 木糖醇變成木糖醇 , 移除 D) 。請 TFDA 食品標示組裁量接受 D- 木糖醇與木糖醇均可作為食品成分標示,並公告於公開文件上使業者有法遵循,避免造成現行標示受到影響而需改標。
若 TFDA 認為兩者差距甚大需要完全依照法規標示,即 D- 木糖醇為不可接受之標示方式,則必須設置緩衝期 (1-2 年 ) 使業者有時間反應法規變更,並且減少包材浪費,畢竟此法規變更造成木糖醇少了 "D" 並不會導致誤導或有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合理的緩衝期才能使業者有辦法應對此修法。此修正草案並沒有列預計出生效日期,因此若缺乏緩衝期則業者無法提早做準備,亦無法在法規生效日當天進行變更。
所提意見業已知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食品中如添加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各添加物之名稱,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另食品添加物屬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產品倘添加符合前述規格標準所列之「 D- 木糖醇」,則分別以「 D- 木糖醇」或「木糖醇」標示之,皆尚符合規定。
有關實施日期之意見,業已知悉, 本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評估後將參採相關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建請留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 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以 D- 木糖醇做為原料名稱的標示已經行之有年,對消費者來說可以知道食品中是用什麼類型的糖醇,對政府管理部門來說也足以辯識業者是用什麼型態的糖醇,所以維持現行標示 D- 木糖醇既能呈現原料的本質,也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解。此外,若要施行改爲木糖醇作標示,希望能給予業者長一點的緩衝期,以及對消費者多一點教育,避免勞民傷財卻又造成誤解。
建議: 1. 針對此草案中將 D- 木糖醇修改為木糖醇,期能將 D- 木糖醇納入木糖醇之通用名稱使用。 2. 若貴署認為無法被列為通用名稱,因草案中並未提及緩衝期,請於正式公告時增列緩衝期至少一年,使廠商可進行轉換作業。
說明:此次草案修正將添加物規格內容有更詳細的說明,認為 TFDA 官員對於管理上有更明確的要求,是很好的一件事。但在產品標示上,因廠商須完全依照法規所列之名稱去做產品標示,此次草案中將 D- 木糖醇品名修改為木糖醇,實際上對添加物廠商及食品製造商來說都是一項衝擊。標籤修改看似只針對標籤上的文字更正,但其實需涉及的人力、物力等非常大,除產品負責人外,同時需涉及產品研發人員、包材管理人員、採購人員等,進行對現有標示的重新審視、現有包材的庫存量、轉換日期計算及與生產廠內部人員及外部廠商溝通訂貨等,實屬一大規模作業。敬請貴署能於正式公告前討論上述建議之可行性,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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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1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341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382(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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