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6條、第22條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6 and 22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發布於
2022-07-19
截止於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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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3222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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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16條、第22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農防字第1111482370號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322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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