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5點附件2之1「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2-16
截止於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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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農防字第 1061480887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 輸入檢疫條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 條件」修正草案如附件,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名稱並修正為「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 之輸入檢疫條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 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以郵 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 2 段 100 號 9 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322200。
(五) 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17-05-19
綜整回應:
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應於本修正草案公告周知期間結束後14日內綜整與回應。本草案於本網站上因無人回應,本局將俟WTO公告期滿後收取意見一併納入修正草案通盤研討。預告期間感謝各界關注。
預告「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5點附件2之1「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農防字第1061480887A號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如附件,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名稱並修正為「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322200。(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主任委員林聰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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