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2026 'Specified Amount' of Salaries for Junior Employees Within the Range of Junior Employees Specified in Article 36-2 of 'Act for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5-12-02
截止於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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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 訂定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
三、 旨揭公告草案內容:有關旨揭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 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六萬五千元。
(二) 部分工時員工:
1、 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六萬五千元,且該薪資除以雇主與員工約定之每月部分工時數未逾四百零六元。
2、 按時計酬薪資:按月累計支付時薪未逾六萬五千元,且時薪未逾四百零六元。
3、 按日計酬薪資:按月累計支付日薪未逾六萬五千元,且日薪未逾三千二百四十八元。
四、 本案另載於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sme.gov.tw ),「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 又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說明三、(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者,例外得另定較短預告期間之情形,且為使中小企業儘速知悉相關規定俾利提早規劃因應,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六、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
(三) 聯絡人:林視察。
(四) 電話:(02)23680816分機239。
(五) 傳真:(02)23677484。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龔明鑫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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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經企字第11454000890號主 旨:預告訂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經濟部。二、訂定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三、旨揭公告草案內容:有關旨揭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如下:(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六萬五千元。(二)部分工時員工:1、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六萬五千元,且該薪資除以雇主與員工約定之每月部分工時數未逾四百零六元。2、按時計酬薪資:按月累計支付時薪未逾六萬五千元,且時薪未逾四百零六元。3、按日計酬薪資:按月累計支付日薪未逾六萬五千元,且日薪未逾三千二百四十八元。四、本案另載於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sme.gov.tw),「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五、又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說明三、(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者,例外得另定較短預告期間之情形,且為使中小企業儘速知悉相關規定俾利提早規劃因應,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六、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三)聯絡人:林視察。(四)電話:(02)23680816分機239。(五)傳真:(02)23677484。(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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