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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Counseling and Assessment of Sports Associations"

發布於  2018-02-05  截止於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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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30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4526A

主  旨:預告修正「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33條第4項。

三、「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本修正草案涉及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事項,又訪視及考核結果,得作為補助經費之依據,為利輔導協會依法如期辦理改選及業務推動事宜,爰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

() 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 電話:02-8771-1827

() 傳真:02-2752-020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請假
政務次長 姚立德 代行


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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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18-03-21

綜整回應:

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特定體育團體辦理輔導、訪視或考核,據以定期檢視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務運作、財務及業務推展等情形,以強化監督管理責任,並作為協會改善或精進憑據,因此考核的實施仍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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