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Act"
發布於 2018-02-14 截止於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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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台內消字第10708000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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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51條。 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 電話:02-81966111 (四) 傳真:02-8911425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增加「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定義,內容屬執行性、細節性或技術性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葉俊榮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