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Act"

發布於 2018-02-14 截止於 2018-03-26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212
台內消字第1070800008

主  旨:預告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51條。

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8

() 電話:02-81966111

() 傳真:02-89114250

() 電子郵件:fc751115@nfa.gov.tw

五、本案係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增加「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定義,內容屬執行性、細節性或技術性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葉俊榮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