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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bor Pension Act"

發布於  2026-01-20  截止於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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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勞動福3字第1140153896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七條。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本案係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確保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之提繳權益,及勞工、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權益,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並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爰有關公告周知之期間,擬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二)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三)聯絡人:謝視察

(四)電話:02-85902782

(五)傳真:02-8590281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5年3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勞動福3字第1150152749號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bor Pension Act" (Article 21 of the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 2026-03-27

綜整回應:

一、修正第 21 條:考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已明定雇主應將代為收取之退休金數額向勞保局繳納,爰明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自願提繳退休金,且該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數額屬雇主應代為收取並向勞保局「繳納」之退休金範圍,並於本條修正說明敘明應依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繳款單繳納,爰違反者即按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論處。
二、修正第 33 條之 1 :於兼顧基金之安定性及勞工退休生活所需之原則,避免勞工因資訊落差等因素誤選擇月退休金,致與其預期申請之金額有落差,以兼顧個案需求,故草案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勞工保險局撥付後 30 日內仍屬暫時性之狀態。本條並已於說明欄敘明猶豫期規定,將母法之實務操作細緻化。
三、修正第 41 條之 2 :考量現行已有相關立法例,例如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已將遺屬之請領權益,明定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故基於保護勞工遺屬之考量,仍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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