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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漁業署

預告「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草案

發布於 2017-03-14 截止於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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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農漁字第1061325311A號
主  旨:預告訂定「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 電話:(02)2383-5857。

(四) 傳真:(02)2332-7536。

(五) 電子郵件:weihsiang@ms1.fa.gov.tw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漁業署 2017-06-13

綜整回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6)年5月25日召開「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草案)及「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草案)公聽會,該次公聽會經主持人統整結語簡述如下:

 

一、與會人員一致體認珊瑚礁生態系生物多樣性高,為維護沿近海資源永續利用,確實有強化管理措施及落實資源保育之必要。

 

二、有關潛水器及魚槍管制措施部分,請漁業署彙整與會者之意見,在有效管理之前提下進一步研究分析,作為後續研擬管制措施的參考。

農業部漁業署 2017-05-10

綜整回應:

一、利用潛水設備潛水採捕水產動植物對岩礁性水產動植物傷害極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預告訂定「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平臺上民眾留言表示潛水打魚專一性高,乃是最環保之捕獵方式,禁止使用潛水器潛水採捕水產動植物,剝奪人民漁獵採捕之權益。漁業署說明,岩礁區域生態系生物多樣性高,除珊瑚礁魚類外亦包含多種附著性動植物。利用潛水器長時間潛水採捕珊瑚礁區或礁岩區魚類及附著性生物,因採捕容易,對岩礁區生態造成極大傷害,不利資源再生,長期下來不利於岩礁生態系之生物平衡及維持。農委會預告「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管制措施」,係為維護我國礁岩性水產動植物之豐度、沿岸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之永續。

 

二、政府自93年起即規範潛水活動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

交通部於93年依「發展觀光條例」公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已明訂「從事潛水活動者,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即從事潛水活動不得進行採捕行為。考量交通部已於105年3月18日修正刪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目前對利用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

 

           三、潛水器採捕非屬漁業經營許可項目

自78年起中央及地方漁政機關均未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漁民利用漁船使用潛水器設備潛水採捕水產動植物,已違反依漁業法第9條所加註「不得經營未經核准之漁業」限制條件,漁民應依所領取執照種類來經營漁業。

 

          四、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引響身體健康

潛水採捕行為因採捕位置、水中停留時間長短、在返回水面過程中缺乏適當之減壓處理等因素,易導致採捕人員得到潛水伕病,影響身體健康及性命安危。農委會不鼓勵漁民用傷害健康之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

 

農委會已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建議,並辦理公聽會作為後續調整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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