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f Banking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0-12-14 截止於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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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台央外柒字第1090046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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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中央銀行。
二、修正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三、「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網頁(網址:https://www.law.cbc.gov.tw)。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為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指定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時程,爰將預告期間定為十四日),向下列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中央銀行外匯局
(二)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三) 電話:(02)23571220
(四) 傳真:(02)23571265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總 裁 楊金龍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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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中央銀行已於110年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