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RTS ADMINISTRATION, MO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for Fitness Coaches"
發布於 2019-07-18 截止於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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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8002456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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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體育署。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布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組。
(二)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9樓。
(三) 電話:(02)8771-1882。
(四) 傳真:(02)8772-870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高俊雄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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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0年11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