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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體育署公告:預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SPORTS ADMINISTRATION, MO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for Fitness Coaches"

發布於 2019-07-18 截止於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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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公告 中華民國108712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80024561A

主  旨:預告訂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體育署。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7條第1項。

三、「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布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組。

()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9樓。

() 電話:(02)8771-1882

() 傳真:(02)8772-8705

() 電子郵件:yangchen1575@mail.sa.gov.tw

署  長 高俊雄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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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0年11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7A號

教育部令:訂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for Fitness Coaches"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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