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Reserve Margin"
發布於
2024-09-18
截止於
2024-10-18
討論(尚餘0 天)
2 留言
1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電業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本次修法已先行與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者溝通,並召開2次會議進行充分討論,爰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 電話:(02)2775-7759
(四) 傳真:(02)2776-94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4年1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經能字第1135804043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Reserve Margin"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4-11-26
綜整回應:
(一)本次修正草案並未更改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自本辦法106年實施至今,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皆為銷售電能予用戶之發電業及售電業,此亦符合北美、歐洲及日本等國家之作法。若發電業僅作為售電業之購電來源則無須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而此售電業(亦包含公用售電業)則須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並及早規劃。
(二) 本辦法原規定以尖峰日售電量分配義務,而售電量隨負載變化而浮動,不易掌握。為提升義務數額計算之明確性,本次修正將各能源發電機組全年發電量,改以燃氣發電機組於同年發出相同電量時(含大修期間無法發電及部分時段配合調度而升降載運轉),該能源發電機組容量與所需燃氣發電機組容量之換算比例,即備用供電容量比例。
(三)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義務,以備用供電容量比例計算,並以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設備或資源申報。上述設備或資源將轉換為淨尖峰能力,並由公用售電業補足備用供電容量(淨尖峰能力),以達全國所需適當備用供電容量(淨尖峰能力)。
(四) 因無法設置(持有)火力機組,再生能源業者僅得向其他提供者購買備用供電容量,用以滿足義務。另因無法設置(持有)火力機組,再生能源業者亦無須規劃將火力機組所產電能售予用戶,本辦法與電業法無悖。
(五) 「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之用電需求評估是全體用戶需求,包含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用戶,而相應的電源開發規劃是以全國系統為標的,因此足以供應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所需備用供電容量。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經濟部公告: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經能字第11358003240號主 旨:預告修正「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三、「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本次修法已先行與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者溝通,並召開2次會議進行充分討論,爰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三)電話:(02)2775-7759(四)傳真:(02)2776-941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