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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Reserve Margin"

發布於  2024-09-18  截止於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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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經能字第1135800324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次修法已先行與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者溝通,並召開2次會議進行充分討論,爰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5-7759

(四)傳真:(02)2776-941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4年1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經能字第11358040430號

經濟部令:修正「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Reserve Margin"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4-11-26

綜整回應:

(一)本次修正草案並未更改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自本辦法106年實施至今,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皆為銷售電能予用戶之發電業及售電業,此亦符合北美、歐洲及日本等國家之作法。若發電業僅作為售電業之購電來源則無須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而此售電業(亦包含公用售電業)則須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並及早規劃。

(二) 本辦法原規定以尖峰日售電量分配義務,而售電量隨負載變化而浮動,不易掌握。為提升義務數額計算之明確性,本次修正將各能源發電機組全年發電量,改以燃氣發電機組於同年發出相同電量時(含大修期間無法發電及部分時段配合調度而升降載運轉),該能源發電機組容量與所需燃氣發電機組容量之換算比例,即備用供電容量比例。

(三)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義務,以備用供電容量比例計算,並以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設備或資源申報。上述設備或資源將轉換為淨尖峰能力,並由公用售電業補足備用供電容量(淨尖峰能力),以達全國所需適當備用供電容量(淨尖峰能力)。

(四) 因無法設置(持有)火力機組,再生能源業者僅得向其他提供者購買備用供電容量,用以滿足義務。另因無法設置(持有)火力機組,再生能源業者亦無須規劃將火力機組所產電能售予用戶,本辦法與電業法無悖。

(五) 「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之用電需求評估是全體用戶需求,包含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用戶,而相應的電源開發規劃是以全國系統為標的,因此足以供應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所需備用供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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