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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2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Formula for Certain Disease"

發布於 2022-06-08 截止於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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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1056號

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修正草案第二點第一款預定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款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0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2673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2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Formula for Certain Disease"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10-19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168日至11188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本案並於1111019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我們將留言彙總說明如下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特殊營養食品係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由於嬰兒及病人為具特殊營養需求及敏感性族群,為使消費者從產品正面標示即能獲取明確且充分的資訊,可以直接明瞭並識別產品的類別及其訴求的適用族群,保障食用安全性,本標示規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於產品正面處顯著標明「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字樣,且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四公分。同理,嬰兒配方食品已依751231日衛署食字第 636524號公告「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於其容器或包裝加標示「嬰兒配方食品」,併此敘明。
  2. 考量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產品舊包材庫存及更新等因應時程,本次修正內容自11411日生效。
  3.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為配合法令規定變更包裝標示者,得免繳費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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