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21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2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titutions Engaging In Credit Card Business"
發布於
2021-07-16
截止於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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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銀行法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三、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80
(四) 傳真:02-89691357
(五) 電子郵件:anhsien@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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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0年10月1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2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titutions Engaging In Credit Card Busines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1-10-13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本修正草案所提之意見與建議,經綜整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針對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者訂定管理機制一事,現行「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已定有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原則應自行催理,僅於特例下始得出售之規定,以適度維護債務人權益,本會未來亦將持續滾動檢討特例之出售條件。至於政府採購卡及公司卡,係由政府機關或公司指定其現職員工或董監事等為持卡人,授權其使用,故該等被授權人亦須符合本修正草案第21條有關申辦年齡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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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21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811號主 旨:預告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三)電話:02-89689780(四)傳真:02-89691357(五)電子郵件:anhsien@banking.gov.tw主任委員 黃天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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