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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Right Transfer of Urban Renewal"

發布於 2019-03-18 截止於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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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314
台內營字第1080803402

主  旨:預告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更新條例48條。

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 電話:(02)87712735

() 傳真:(02)8771942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條次、內容修正及配合實務執行需要所為執行性、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修正,為利與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儘速銜接,亟須修正施行,以利實務執行,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徐國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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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6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8957號

內政部令: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Right Transfer of Urban Renewal"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19-05-01

綜整回應:1.權利變換後 都市的市容及人民生活動線等等會受到影響 原本都市規畫和變換後差距與對比 應簡單易懂的讓人民於公聽會陳述意見 2.變換後 不能讓文化類 歷史建築及古蹟等等 景觀及緩衝區 受到影響

都市更新是在都市計畫下所為之開發行為,仍須受到都市計畫之規範,更新後,對於人民生活動線不致發生影響,反而有助於改善公共交通與居住環境。實施者或主管機關在舉辦公聽會時,對於個案更新前、更新後之狀況,均會進行說明,並聽取民眾意見。至於權利變換後,不能讓文化資產受到影響之意見,因為都市更新條例並無排除文化資產保存法之適用,都市更新案範圍內有文化資產者,仍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惟可透過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機制,來降低對於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權益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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