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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相關規定」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Securities Firms to Conduct Non-Purpose-Specific Borrowing or Lending Business Pursuant to the Proviso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5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發布於  2026-04-14  截止於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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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0801號

主  旨: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相關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三、訂定說明:為使證券商可對投資人提供更全面與多元之金融服務,並提升投資人資產運用效率及資金調度靈活性,新增外國債券作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四、旨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相關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jmyang@sfb.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相關規定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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