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Prohibited Ingredients for Environmental Ag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發布於 2020-09-28 截止於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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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環署化字第1098000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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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第57條。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係配合國際「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規範,與國際接軌,增訂「汞」及「甲基汞」為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其檢出含有限值援用現行本署公告之環境用藥禁止含有成分檢出含有限值訂為10 MDL(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且經評估對內環境用藥業者無顯著影響,較無爭議,故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
(三)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416
(四) 傳真:(02)2325-3852
(五) 電子郵件:chingi.ho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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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12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