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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 法務部

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歡迎來開講!

發布於  2018-03-08  截止於  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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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11 留言 3 已關注

一、緣由

 (一)總統府106年9月8日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透過官方與民間的通力合作,協助政府擬定司法改革的大政方針,其作成的各項決議,為政府各機關部門未來施政之重要參考。

(二)為掌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後續之執行進度,行政院於106年11月3日、28日及12月11日分別召開共3場「司法改革跨部會決議研商會議」,由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會議中確認各項決議之主協辦機關與業務分工,並就公開回應之期程、作法與回應表填寫方式進行討論,作成決議。

(三)依106年11月3日行政院召開「司法改革跨部會決議研商會議」第一場次決議: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4月15日第一分組會議第二次增開會議有關「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之主政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則為協辦機關。

   2.除非具窒礙難行之充分理由,相關機關應積極落實,正面回應,如認為不可行,應有充足準備再與社會對話。

(四)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政之「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等決議事項,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等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攸關國民基本權益且影響深遠,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除已於107年1月23日就相關議題召開公聽會,邀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法律與傳播之學者專家、廣電媒體公學會代表與新聞頻道業者、相關公民團體,並開放一般民眾報名參加,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外,也透過此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持續蒐集各界所提供之寶貴意見,俾後續研議具體可落實之作法。

 

二、決議內容:

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4月15日分組會議決議如下(http://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34)

(一)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二)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三)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四)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三、討論內容:

 

請您就上開決議內容第1點至第4點表達您的觀點,可參考以下選項並說明括號內之問題。

(一)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原因為何?)

(二)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不採納決議的對策並另提對策。(原因為何?建議為何?)

(三)不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得重新定義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原因為何?如何重新定義問題?相對應對策為何?)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8-03-17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此議題的關心並提供寶貴意見,本會將彙整各方意見後,在兼顧言論自由與司法人權保障上,研議相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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