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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ing Teacher Training Centers by Universities"

發布於  2017-10-06  截止於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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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02
臺教師(二)字第1060122034A

主  旨:預告修正「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6條第3項。

三、「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本辦法係配合「師資培育法」修正法源依據,並對於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其任務、主管及行政人力要求、教師員額、圖書空間設備之規定、辦理各類科教育學程之課程內容、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規定及修業年限等,通盤檢視修正。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電話:(02)7736-6345

() 傳真:(02)2397-6919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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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17-12-12

綜整回應:教育部回應民眾對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所提意見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對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所提意見,本部回復如下:

 

一、本部於106年10月26日邀請專家學者及師培大學代表召開諮詢會議,就民眾對於本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提供之相關意見,進行討論,並依研商結果修正條文草案。研議結果說明如下:

(一)第5條第1項:原訂有師範大學、教育大學,不計最低教師員額,惟為避免產生師範/教育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可不設置最低教師員額之誤解,爰刪除第5條第1項後段文字。

(二)考量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會依學校資源條件來決定培育規模(每班人數),各校均有不同,惟各師資類科對於授課教師確有不同專長之需求,爰於第5條增訂第2項:「每增設一類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增置專任教師1名,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二、修正後之第5條修正條文:「(第1項)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第2項)每增設一類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增置專任教師一名,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第3項)師培中心任教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之教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學經驗或相關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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