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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Liquid Egg Products"

發布於  2019-05-30  截止於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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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530
衛授食字第1081300776

主  旨:預告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1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95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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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1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2444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Liquid Egg Products"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0)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11-07

綜整回應: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散裝食品係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1.不具啟封辨識性。2.不具延長保存期限。3.非密封。4.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2. 案內所詢,液蛋產品之包裝型態倘符合前開定義,即屬「散裝」液蛋產品,其應依本草案之規定標示,即含「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之品名、有效日期、保存條件及原產地(國); 其屬未殺菌者,並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
  3. 另,於國內最小販售單位之食品,不論包裝或散裝,其外包裝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標示。針對本草案中之標示順序、方式及對象,待後續正式公告後,將於「液蛋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中,詳細說明。

4.另,液蛋產品如屬自製自用,即自行購入殼蛋後,直接打成液蛋產品,未對外販售,則非屬本草案規範對象。惟為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仍建議依本草案之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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