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數位發展部公告:預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ime Limi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 Platform Operators to Remove, Restrict Access To, or Stop Broadcasting Fraudulent Advertisements Upon Notification"

發布於  2024-09-20  截止於  2024-10-2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3 留言 1 已關注

數位發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754號

主  旨:預告訂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數位發展部。

二、訂定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及本部數位產業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moda.gov.tw/ADI/)。

四、為配合行政院打擊詐欺犯罪之重大治安政策推動,及早完備法規適用,符合112年10月23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說明三、(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得縮短預告期間之情形,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二)地址:100507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6號19、20樓。

(三)聯絡人:林青穎專案規劃師。

(四)電話:02-2380-8315。

(五)傳真:02-2380-839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黃彥男 請假

政務次長 闕河鳴 代行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數位發展部已於113年1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數位發展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952號

數位發展部公告: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自113年11月30日生效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Notification Period Stated in Subparagraph 1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32 of 'Fraud Crime Hazard Prevention Act'"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30th, November 2024)

機關回應

數位發展部 2024-11-06

民眾提問:對於如附一頁式照片廣告的假訊息真詐騙,仍竄流平臺社團嚴重,因貌似真,檢舉給平臺幾乎無效,方為問題之毒源,請廣思集義如何查緝阻決根本做法。

感謝對於「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的建議,數位發展部回應如下:

1.依民眾提問所附截圖,應屬於平臺用戶個人在社群中發表之貼文,而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指刊播於平臺廣告版位中之廣告。社群平臺基於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若無明確證據證明該則貼文確實為詐騙,一般民眾恐難透過檢舉,使該則貼文被刪除。

2.針對利用社群平臺個人或社團貼文之功能進行詐騙之問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通知亦應採取必要處置。因此,司法警察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詐騙貼文後,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求平臺移除詐騙貼文內容。

數位發展部 2024-11-06

民眾提問:如果詐騙集團自主在12小時內下架廣告,隨即再上架新廣告,建議要求下架的廣告必須有技術特徵標準,例如被導流、轉址的網站路徑、被轉址的域名、被轉址的網際網路位置(IP)等,來確定兩個廣告是否屬於24小時內需要被下架的範圍。

感謝對於「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的建議,數位發展部回應如下:

1.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責任,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至32條規定,不僅限於下架詐騙廣告,也須制定防詐計畫建立更嚴謹的廣告刊播政策,在廣告委託刊播時驗證委託刊播人與出資人之身分,防止詐欺廣告重複上架。

2.此外,本子法草案之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的對象是「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而非詐騙集團,發生詐騙集團在得到通知前主動下架廣告之可能性較低。縱有此情況,因未來委託刊播廣告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需對委託刊播人與出資人進行更嚴謹的身分驗證機制,詐騙集團將更難於短時間內重新上架廣告。且若新上架之廣告曾被通報過涉及詐欺,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仍應採取必要處置,避免相同廣告再度上架。
 

機關綜整回應

數位發展部 2024-11-28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對於「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草案的建議,回應如下:

(一)有關各位於討論區之提問,本部已過透過「機關回應」之方式進行回復,綜整各位所提意見,本草案尚無須調整之處。

(二)待本草案完成訂定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接獲司法警察等機關之通知,對詐欺或明顯涉及詐欺廣告之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有明確之期限,以完備母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法規範。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