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other securitie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6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2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發布於
2025-01-15
截止於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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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三、 訂定說明:為導引資本市場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並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推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核定行政法人債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豁免住都中心發行之行政法人債券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四、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五、 本案係為協助住都中心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且為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及早落實協助政府落實都市更新、興建社會住宅等政策目標,爰縮短法規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 聯絡人:陳副研究員
(四) 電話:(02)2774-7439。
(五) 傳真:(02)8773-4154。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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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0107號主 旨: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三、訂定說明:為導引資本市場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並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推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核定行政法人債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豁免住都中心發行之行政法人債券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四、「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五、本案係為協助住都中心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且為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及早落實協助政府落實都市更新、興建社會住宅等政策目標,爰縮短法規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三)聯絡人:陳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74-7439。(五)傳真:(02)8773-4154。(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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