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Teachers, Guidance Teachers and Professional School Counselors Undertaking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Work at Schools up to and Including Senior Secondary Level"
發布於
2025-05-09
截止於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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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 訂定依據:學生輔導法 第12條第5項。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按「學生輔導法」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本草案有配合該法儘速訂定之必要,屬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情形,且本草案已多方諮詢輔導諮商、教師、家長及兒少等團體代表意見,且已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322,柯視察。
(四) 傳真:(04)2332-518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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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4年6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620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Teachers, Guidance Teachers and Professional School Counselors Undertaking Student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Work at Schools up to and Including Senior Secondary Level"
機關回應
教育部
2025-06-04
綜整回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
一、有關建議本辦法第2條增加多元合作機構及其配合義務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已有明定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之規範。
二、有關建議修正本辦法第3條輔導成效「以學生為本」思考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學校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得依學校需求或情形自行納入。
三、有關建議本辦法第4條第2款第2目修正為「教務處應掌握學生缺課及學籍異動情形,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個案通報與資料彙整」部分,說明如下:
因本辦法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四、有關建議本辦法第5條第1款第5目修正為「遇緊急事件時,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25點規定,聯繫學務處派員處理必要之管教措施,或聯繫輔導處協助處理學生情緒困擾與心理支持,明確區分管教與輔導角色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25點第1項規定:「依第23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前開規定為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
五、有關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設置及建議本辦法第6條建議新增第8款「學校應依『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設置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與特教組長等職務」部分,說明如下: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依據各級學校法律定之: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二)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六、有關本辦法建議刪除第7條第1款第4目「輔導教師」發展性輔導,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目前規範尚符合「學生輔導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七、有關本辦法建議第9條新增各該通報法令依據部分,說明如下:
於說明已明定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行政單位、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殺防治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進行通報。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5-06-25
綜整回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
一、有關建議本辦法第 2條增加多元合作機構及其配合義務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7條第 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已有明定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之規範。
二、有關建議修正本辦法第 3條輔導成效「以學生為本」思考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8條第 1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學校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得依學校需求或情形自行納入。
三、有關建議本辦法第 4條第 2款第 2目修正為「教務處應掌握學生缺課及學籍異動情形,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個案通報與資料彙整」部分,說明如下:
因本辦法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四、有關建議本辦法第 5條第 1款第 5目修正為「遇緊急事件時,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 25點規定,聯繫學務處派員處理必要之管教措施,或聯繫輔導處協助處理學生情緒困擾與心理支持,明確區分管教與輔導角色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 25點第 1項規定:「依第 23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前開規定為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
五、有關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設置及建議本辦法第 6條建議新增第 8款「學校應依『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設置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與特教組長等職務」部分,說明如下: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依據各級學校法律定之: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條第 1項規定:「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同法第 21條第 2項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二)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0條第 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六、有關本辦法建議刪除第 7條第 1款第 4目「輔導教師」發展性輔導,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部分,說明如下: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2條第 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目前規範尚符合「學生輔導法」第 12條第 2項規定。
七、有關本辦法建議第 9條新增各該通報法令依據部分,說明如下:
於說明已明定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行政單位、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殺防治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進行通報。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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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2426A號主 旨: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教育部。二、訂定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2條第5項。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按「學生輔導法」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本草案有配合該法儘速訂定之必要,屬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情形,且本草案已多方諮詢輔導諮商、教師、家長及兒少等團體代表意見,且已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322,柯視察。(四)傳真:(04)2332-518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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