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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6條及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發布於  2023-11-13  截止於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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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2130234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

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電話:02-27878000分機731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3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131300126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of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4-03-2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2年11月13日至12月19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適用疑義

3

1.嬰幼兒副食品一般認知為嬰兒在六個月後,為補充母乳營養不足及幫助嬰兒逐漸適應吞嚥及咀嚼等,於2歲前搭配母乳或配方食品之過渡期飲食,其性質較類似本次修正舉例之果泥、肉泥等。副食品之建議使用年紀於國健署、相關醫學會、WHO之Nutritional Guidance for Complementary Food等皆有說明,大多為6個月-2歲間。

2.現行實務上,似乎只要是3歲以下可食用之食品(配方食品等標準中有特別列出之類別除外),都認定須符合「嬰幼兒副食品」之標準,若依此認定,「嬰幼兒副食品」之類別名稱將造成業者疑惑,市面上多有標榜3歲以下食用之乳酸菌、補充維生素礦物質之口含錠、乳鐵蛋白粉等各式嬰幼兒保健食品,一般並不會將此等產品稱為「嬰幼兒副食品」。

3.建議若貴署實務上擬將所有三歲以下可食用之產品皆以「嬰幼兒副食品」之標準管理,其類別名稱應改為「其他嬰幼兒食品」(類似現行標準內也有其他穀類、其他水產品等),並明述可供三歲以下幼兒食用之產品均屬之,此種分類也較符合現行標準內所稱baby food之意涵,避免造成業者在類別判斷上之困擾及爭議。

為使本標準內規範之對象清楚明確,本標準中業已針對「嬰兒」、「幼兒」及「嬰幼兒副食品」等名詞,提供完整清楚之定義,凡符合該定義者,即應符合相應之標準。

法規適用疑義

3

「(1)如總砷之檢驗結果低於無機砷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無機砷之濃度。」之備註是否也可適用於水產品。

重金屬砷進入水產動物體內會因生物轉換而以有機砷形式累積,故一般而言,水產品中檢出者以有機砷為主,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受關注之無機砷比例相對較低。爰此,水產品如檢驗總砷,可能檢出者多數為有機砷,而無法反映或篩檢出可能對人體有害之無機砷風險,而多半必須再進行一次無機砷之檢驗,反導致檢驗資源之浪費,故對於水產品,仍應直接檢驗無機砷,並以無機砷進行管制。

法規適用疑義

3

請問重金屬(鎘),新增的堅果油籽類標準,是否不適用於橄欖油、橄欖粕油、米糠油(玄米油)?或是需要符合其他油籽之標準?

食用油脂目前於鎘尚無管制標準,惟食品業者仍得自源頭管理,確認其原料(油籽)符合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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