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更良善的體育環境-公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6-11-21
截止於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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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是我國體育運動的根本大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後,民國89年有較大幅的修正,其後未有大修。為因應時代的轉變及國際潮流,並符合社會各界對於體育團體良善治理的殷切期待,行政院於今(21)日完成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透過修法確認體育政策方向,並調整相關運作制度,讓關照層面更為寬廣,資源供應更為全面,力求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體育團體管理等面向全方位制度化的發展。
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幅度大於以往,具有三大特色,一是「修正幅度大」,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惟自89年後未有大幅度之修正,自102年體育署成立後,歷經三年62次會議研修,條文從22條擴增為45條,並分為八章,架構清晰。
二是「涵蓋層面深」,所修條文涉及人民平等運動權利之保障、學校體育教學活動準則之依據、體育組織法制基礎之革新、新興高風險或大型體育活動之管理、運動教練與裁判資格發證機構之明確、選手教練權益公平公正之保障、體育團體健全運作之監督;並設有國際性體育團體親等與利益迴避原則、體育團體財務透明化;並新增處理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增訂設立專責仲裁機構。
三是「影響範圍廣」,影響範圍包含政府、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及體育老師、國家代表隊職員、運動選手、教練、裁判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體育團體及相關運動產業等。
期盼本次國民體育法之修法,能提供體育團體一個合於現代多元競爭環境之下的運作規範,朝向體育團體「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的新氣象,進而建構我國更優質體育運動發展環境。
其最終極核心的價值,是為了要提供每一個生活在台灣的「人」,都能享有一個更為完善的體育運動環境,都有相同的運動參與權。一切的努力都是以「人」為核心,要讓大家從小到大、在各個場域,都能享受運動、品味運動帶來的快樂與幸福感,有更多機會涵養更為豐沛的生命力。
讓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必能開創體育運動發展的新局。改變,是為了要讓體育更美好!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17-01-06
綜整回應:
首先,感謝民眾們熱心提問及建議,並關注「打造更良善的體育環境-公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的議題。
為配合國際潮流及實現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臺灣」三大願景與政策目標,考量依現行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體育團體肩負國家體育發展重要角色,惟歷來依該法進行輔導管理仍有不足,為健全體育團體運作,有增訂相關規範之必要,本次修法朝「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進行修正,其修法重點包含:
一、增訂政府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權利。
二、保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
三、強化管理高風險運動相關規定。
四、體育團體組織開放化,擴大體育團體會員參與,強化體育團體之多元組成,增訂其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入會。
五、體育團體財務透明化,為健全體育團體財務運作狀況,並加強監督,定明體育團體財務之查核及複核,並應分別報各主管機關備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告,增進財務透明化。
六、為處理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增訂特定體育事務得循仲裁機制解決,並設立相關專責仲裁機構。
七、為強化組織運作功能,增訂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理事、監事親等限制與利益迴避、理事長任期、置運動選手理事、公益理事及公益監事之規定。
八、增訂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之罰則。
打造更良善的體育環境-公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國民體育法」是我國體育運動的根本大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後,民國89年有較大幅的修正,其後未有大修。為因應時代的轉變及國際潮流,並符合社會各界對於體育團體良善治理的殷切期待,行政院於今(21)日完成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透過修法確認體育政策方向,並調整相關運作制度,讓關照層面更為寬廣,資源供應更為全面,力求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體育團體管理等面向全方位制度化的發展。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幅度大於以往,具有三大特色,一是「修正幅度大」,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惟自89年後未有大幅度之修正,自102年體育署成立後,歷經三年62次會議研修,條文從22條擴增為45條,並分為八章,架構清晰。二是「涵蓋層面深」,所修條文涉及人民平等運動權利之保障、學校體育教學活動準則之依據、體育組織法制基礎之革新、新興高風險或大型體育活動之管理、運動教練與裁判資格發證機構之明確、選手教練權益公平公正之保障、體育團體健全運作之監督;並設有國際性體育團體親等與利益迴避原則、體育團體財務透明化;並新增處理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增訂設立專責仲裁機構。三是「影響範圍廣」,影響範圍包含政府、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及體育老師、國家代表隊職員、運動選手、教練、裁判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體育團體及相關運動產業等。期盼本次國民體育法之修法,能提供體育團體一個合於現代多元競爭環境之下的運作規範,朝向體育團體「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的新氣象,進而建構我國更優質體育運動發展環境。其最終極核心的價值,是為了要提供每一個生活在台灣的「人」,都能享有一個更為完善的體育運動環境,都有相同的運動參與權。一切的努力都是以「人」為核心,要讓大家從小到大、在各個場域,都能享受運動、品味運動帶來的快樂與幸福感,有更多機會涵養更為豐沛的生命力。讓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必能開創體育運動發展的新局。改變,是為了要讓體育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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