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14 of "Regulations of Executing Narcotics Prevention Measures for Specific Places of Business"
發布於
2021-08-24
截止於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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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二條、第十四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 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
三、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 )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考量資訊休閒業(網咖)及電子遊戲場業消費者年齡層分布甚廣,為避免營業場所內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直接或間接使消費者遭受毒品危害,爰課與業者相關毒品防制措施義務,以維護消費者消費權益並兼顧國家幼苗身心健康發展,有儘速完成修法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2329。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蔡清祥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1-10-12
綜整回應:
一、依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特定營業場係所指實際從事列舉之業別,且於三年內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場所,與一般民眾所稱之特種場所或特殊行業有所不同。若列舉之業別未發生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遭查獲,無本辦法之適用。二、本次修正草案新增電子休閒業(網咖)及電子遊藝場之業別,係依內政部警政署提供108年及109年警察機關於影響社會治安場所查獲毒品人數之數據資料顯示,此二業別之營業場所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之數量超過已納管業別,爰納入特定營業場所規範業別。三、又依本辦法列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因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已屬毒品案件發生之高風險場所,藉由張貼反毒標示、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備置從業人員名冊及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等毒品防制措施之執行,除可保障業者正常營運外,亦使民眾於該等場所能安心消費,創造業者及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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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預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法檢字第11004527240號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法務部。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三、「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四、考量資訊休閒業(網咖)及電子遊戲場業消費者年齡層分布甚廣,為避免營業場所內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直接或間接使消費者遭受毒品危害,爰課與業者相關毒品防制措施義務,以維護消費者消費權益並兼顧國家幼苗身心健康發展,有儘速完成修法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二)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三)電話:(02)21910189#2329。(四)傳真:(02)2381152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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