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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for Defining High-Level Professionals for Naturalization"

發布於  2026-04-27  截止於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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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台內戶字第115024167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籍法第5條第2項。

三、「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聯絡人:賴專員

(四)電話:02-23566475

(五)傳真:02-23566474

(六)電子郵件:moi1915@moi.gov.tw


部  長 劉世芳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7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 台內戶字第1150242868號

內政部令: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for Defining High-Level Professionals for Naturaliz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6-06-30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5年6月26日結束。有關民眾對本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提供之建議,綜整回應如下:

一、有關建議加入社會貢獻多元性之評估,本認定標準中針對各領域得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情形,多係以具傑出專業才能或優異表現,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競技實力等綜合因素通盤考量後予以認定,非僅以獎項次數作為唯一指標。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我國重大政策相關領域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需求,增列得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情形。關於建議新增具AI倫理及氣候變遷治理等新興科技人才認定情形,是類情形應可包含於現行認定標準科技領域內於「人工智慧」具有獨到才能情形者,及本次新增之具「永續發展」之傑出專業才能情形。

三、有關建議如提供虛偽資料經許可歸化者應設有撤銷機制等,查現行國籍法第19條已明定,歸化者如經本部知有與本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內得予撤銷,如為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申請歸化者即可依此條規定予以撤銷。

四、國籍法係適用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國籍法明定申請歸化國籍者應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要件,是類申請人如有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應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是以,如有涉及國家安全法所定禁止行為等具有國安疑慮情形經起訴者,本部將不予許可歸化國籍。

五、另有關建議修正放寬體育與文化傑出人士之認定情形,現行認定標準內業就文化或藝術領域及體育領域分訂定6類及2類得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情形,實務上亦不乏有此二領域人才歸化取得我國籍。

感謝各位瀏覽檢視本草案及提供意見,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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