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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ermission and Management of Hunting and Harpoon Guns Made by Indigenous People or Fishermen"

發布於  2024-09-25  截止於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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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34692號

主  旨:預告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國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三、「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許警務正

(四)電話:02-23517983

(五)傳真:02-2395209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已於112年1月19日辦理第一次預告,並辦理全國10場次分區座談會,充分蒐集各界評論意見,經邀集民意代表、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討論,酌予調整條文,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第5款,預告期間為7日。

 

部  長 劉世芳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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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3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06792號;原民綜字第11400085041號;國規委會字第1140067734號

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令: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自114年3月15日施行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ermission and Management of Hunting and Harpoon Guns Made by Indigenous People or Fishermen"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5th, March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4-10-08

綜整回應: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一、原住民自製獵槍的安全檢測權責

(一)有關本辦法草案第16條,乙式自製獵槍安全檢測之單位,國防部軍備局暫規劃由南部205廠及北部大福兵試場等2單位實施。

(二)依本辦法草案第16條第4項規定,送測乙式自製獵槍如未通過安全檢測,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不予核發自製獵槍執照,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檢。另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處罰。

二、安全檢測自製獵槍之運送

依本辦法草案第 15條及第16條規定,原住民於製造乙式自製獵槍完成後,持以向保管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安全檢測,由該警察局派員將受檢自製獵槍運送至國防部指定安全檢測場地。檢測完畢後,再由該警察局派員取回送測自製獵槍交還申請人。

三、原住民自製獵槍之規格及檢測基準

(一)考量以往原住民傳統自製獵槍型態及構造,並兼顧安全性,本辦法草案第4條將自製獵槍區分為甲式及乙式:甲式自製獵槍為後膛中折式霰彈槍,乙式自製獵槍使用口徑為0.27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俗稱喜得釘獵槍)。

(二)依本辦法草案第16條第1項及2項規定,國防部或所屬機關(構)係依「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檢測項目及基準」對乙式自製獵槍實施安全檢測;該檢測項目及基準,由本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定之。

四、國防部協助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檢測理由

國防部為國內唯一具備槍枝產製驗證能力之政府機關,為增進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性,立法院於 109年修正槍砲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訂定本辦法。據此,本辦法草案有關自製獵槍安全檢測部分,規劃由國防部協助實施。

五、按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且係傳統祭儀、部落族群教育之重要活動,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乃原住民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受憲法保障。考量原住民有生活需求及傳統文化而使用獵槍行為,立法院爰於90年修正槍砲條例,予以除罪化,使原住民於傳統獵捕、祭儀文化得合法使用自製獵槍。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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