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onstituent Element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for Confirmation of a Condominium as Being Hazardous and the Period Allowed for Creation of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r Election of the Manager and Registration of the Result"
發布於
2023-02-03
截止於
2023-04-06
討論(尚餘0 天)
3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訂定「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 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9條之1第2項。
三、 「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 )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345#2701
(四) 傳真:02-8771270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台內營字第1120806902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of "Constituent Element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for Confirmation of a Condominium as Being Hazardous and the Period Allowed for Creation of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r Election of the Manager and Registration of the Result" (stipu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6th, June 2023)
機關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3-04-22
民眾提問:那我家不到11樓怎麼辦,一堆人意見亂糟糟的都不管理,如果火災怎麼辦,請將10樓房子一起納入,而且我看新聞不是說之後要8樓以上都要報公共安全檢查嗎,那應該要8樓以上才對啊,11樓以上都不知道多久以前在使用的規定了,不能以時俱進嗎???難道要浪費民脂民膏又重複重複修法
一、本部所研擬之認定要件係以「肇致危險條件」與「規模條件」2個部分進行考量,建築物如經同時具備「肇致危險條件」與「規模條件」之情形時,即屬有危險之虞。
二、有關「肇致危險條件」部分,建築物如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或消防設備檢修項目不合格之情形,已致生有避難逃生與防災救災無法發揮功能影響建築物使用者安全之疑慮,爰明定「肇致危險條件」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或』消防設備檢修項目不合格之情形」。
三、有關「規模條件」次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規定,建築物在11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即係因應消防雲梯車救災高度,當建築物達一定樓層數後須以自設消防設備協助救災,故以不合格或嚴重程度分類先予納入11層以上之建築物,再續依執行情形檢討擴大適用範圍。
四、又本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已明定:「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本部將依執行情形持續檢討本認定要件之規模條件,各地方政府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轄區情況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五、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本部前以110年12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9124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請各地方政府於112年1月1日前完成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並實施。續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公告6層以上未達8層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並實施,本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儘速完成上開公告並實施。
六、您所建議擴大「規模條件」1節,留供本認定要件與辦理期限後續修正之參考。您關心時政,敬表謝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3-04-22
民眾提問:這什麼奇怪的規定,只有十一樓以上有危險奇怪捏,內政部在***嘛
一、本部所研擬之認定要件係以「肇致危險條件」與「規模條件」2個部分進行考量,建築物如經同時具備「肇致危險條件」與「規模條件」之情形時,即屬有危險之虞。
二、有關「肇致危險條件」部分,建築物如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或消防設備檢修項目不合格之情形,已致生有避難逃生與防災救災無法發揮功能影響建築物使用者安全之疑慮,爰明定「肇致危險條件」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或』消防設備檢修項目不合格之情形」。
三、有關「規模條件」次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規定,建築物在11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即係因應消防雲梯車救災高度,當建築物達一定樓層數後須以自設消防設備協助救災,故以不合格或嚴重程度分類先予納入11層以上之建築物,再續依執行情形檢討擴大適用範圍。
四、又本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已明定:「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本部將依執行情形持續檢討本認定要件之規模條件,各地方政府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轄區情況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五、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本部前以110年12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9124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請各地方政府於112年1月1日前完成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並實施。續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公告6層以上未達8層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並實施,本部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儘速完成上開公告並實施。
六、您所建議擴大「規模條件」1節,留供本認定要件與辦理期限後續修正之參考。您關心時政,敬表謝忱。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內政部公告:預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1110820703號主 旨:預告訂定「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內政部。二、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三、「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345#2701(四)傳真:02-8771270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