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List of Ingredients Prohibited in Cosmetic Products"
發布於 2022-01-04
截止於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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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六條第三項。
三、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草案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66
(四) 傳真:02-26532006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4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111602704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List of Ingredients Prohibited in Cosmetic Products" (amended lis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04-27
綜整回應:
有關化粧品中重金屬不純物之殘留限量規定,係參考成分之安全性評估相關資料及國際間化粧品之相關法規予以規範。另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惟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 ,故已有相關規定可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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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衛授食字第1101660161號主 旨:預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三、「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草案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66(四)傳真:02-26532006(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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