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Payment Standards of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s Liability Insurance"

發布於  2026-02-13  截止於  2026-04-1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0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金管保產字第1150490265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232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聯絡人:謝副研究員。

(四)電話:02-89680255。

(五)傳真:02-89691316。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5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金管保產字第11504520061號;交運字第115001292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令: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Payment Standards of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ormer name: Payment Standards of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s Liability Insurance) (amended standard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6-05-29

綜整回應: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保險金額自101年調升為新臺幣200萬元至今,已逾13年未調整,考量社會經濟發展及強制車險整體財務狀況等情形,爰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強制車險永續經營前提下,提高強制車險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失能給付金額,以提升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基本保障。

二、為落實強制車險之立法宗旨,於制度規劃時,經參考各國制度,並考量我國國情,明定保險人對受害人給付保險賠償,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即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有體傷、失能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均可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相關規定請求強制車險保險給付,免除受害人因舉證困難,無法獲得理賠,並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三、另為避免道德風險,強保法第28條已明定,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等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強保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爰此,並無肇事者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生個人傷亡,其或其家屬仍得向對造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之情事。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