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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語言發展處 客家委員會

您對於在客庄地區以客語為通行語之推動有何看法?歡迎大家來開講!

發布於 2018-05-10 截止於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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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對於在客庄地區以客語為通行語之推動有何看法?歡迎大家來開講!
一、背景說明:客家委員會為規劃於客庄地區以客語為通行語,保障人民以客語作為接近使用公共服務之權利。目前全國共計有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另依據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結果顯示,目前共計有26個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44個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另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為新竹縣、苗栗縣等2縣;上述地區包括16個鄉(鎮、市、區)同時為原住民地區 (詳如參考資料) 。
二、客家委員會將在客家人口集中區域,推動客語為「通行語」,例如在客庄地區公眾活動、公開會議及政府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以客語為溝通語言,地方媒體提供客語節目服務,您有何看法,歡迎大家踴躍提供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語言發展處 2018-07-09

綜整回應:

非常感謝各位網友針對「在客庄地區以客語為通行語之推動」提供寶貴意見,共有22位網友36則留言,針對各位網友的建議與留言,客家委員會將納為研提「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草案)」及相關單位後續施政之參考依據,歸整說明如下:

  1. 「客家基本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客語正式列為國家語言,並明定客家人口達1/3以上之鄉(鎮、市、區)(即所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直轄市、鄉(鎮、市、區)客家人口達1/2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惟其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則與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同時為通行語。目前客家人口達1/2以上者,且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計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及泰安鄉、花蓮縣鳳林鎮及富里鄉等6個鄉(鎮、市、區)。
  2. 為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更臻完善,客家委員會業已採納各位網友提供之意見,訂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草案)」中,且已於107年6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包含文化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與會提供意見。另於107年7月9日持續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法條內容,未來修改實施辦法時,將參考各界建議、因地制宜推出合宜措施。
  3. 另外,制定之實施辦法將遵循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中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及第1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區域通行之國家語言及其使用保障事項。」之立法精神,並為配合族群分布之實際狀況及有效推動各地區之國家語言復振與發展,不會限制國民使用語言,故國民於經指定地方通行語之地區使用其他國家語言,自然不受到歧視與限制。
  4. 客家委員會將参採各界意見及後續召開相關會議之共識內容後,研擬因地制宜符合各地區適用之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以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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