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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預告「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8-08-13 截止於 2018-10-12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交路(一)字第1077900051號
主旨:預告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三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並公開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www.join.gov.tw/policies/)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網站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三)電話:(02)8072-3333分機3605
(四)傳真:(02)8969-1567
(五)電子郵件:mst_chen@rb.gov.tw

機關回應

交通部鐵道局 2018-08-21

民眾提問:請問主管機關認可的檢驗機構有監督憲刑法嗎?

stone您好:

感謝您關心軌道產業議題,有關您提出的問題,經由主管機關認可的檢測驗證機構係為市場供需雙方以外之第三方公正單位,提供檢測驗證之技術服務,以確保軌道產品之安全性及品質。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撥打本局服務專線(02)8072-3333分機3605,或以電子郵件寄至mst_chen@rb.gov.tw進一步諮詢,謝謝您。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鐵道局 2018-11-01

綜整回應:「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民眾網路意見之說明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意見

鐵道局說明

  1.  

留言者名稱

Stone Stone

感謝網友Stone Stone留言提問,經由主管機關認可的檢測驗證機構,係為市場供需雙方以外之第三方公正單位,提供檢測驗證之技術服務,以確保軌道產品之安全性及品質。

留言時間

2018/8/20  05:31:23

留言內容

您辛苦了,對不起,在下太笨,請問主管機關認可的檢驗機構有監督憲刑法嗎?

  1.  

留言者名稱

ANGUS

一、感謝網友ANGUS留言提問,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法通過前已營運使用之設備適用既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修正草案之新規定。

二、按現行大眾捷運法規定,路網全部或一部分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此外,對於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如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營運機構限期改正。透過上開履勘及檢查機制,便可確保公眾安全及權益,惟目前各地區不同捷運系統,係依據其建設時之設計辦理檢測驗證,相關技術性事項尚未能標準化,不利我國軌道產業投入研發參與。

三、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係建立軌道產品檢測驗證制度之一般性規定,主管機關於法律修正後,會持續研議特定產品項目納管之必要性,經確認國內已建置相關檢測驗證能量,並依行政程序法踐行協商及法規命令預告程序後,方得依法律授權公告納管特定產品,並自法規命令生效日起,對新使用於大眾捷運系統之特定產品發生拘束力。

四、若各界對於特定產品納管事宜,實務上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營運機構已購置之備品庫存於一定期間內仍無法用罄,建設機關配合法令變更,修正採購計畫或辦理契約變更所衍生經費、時程無法於建設計畫容納時,主管機關尚可於特定產品納管之公告訂定生效日期或排除適用條件,提供適當緩衝。

留言時間

2018/9/5  13:49:35

留言內容

你好,請問未來如依公告草案通過後,現行以置於列車上的設備也要檢驗嗎?還是只檢驗新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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