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Which Shall Be Labeled of Infant and Follow-up Formula"
發布於
2022-08-17
截止於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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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本草案預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8067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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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2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Which Shall Be Labeled of Infant and Follow-up Formula"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3-02-0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11 年 8 月 17 日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 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瀏覽並納入考量, 我們將留言彙總說明如下 :
針對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一毫克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產品,草案規定標示「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一事,係考量我國懷孕婦女營養狀況及新生兒體內鐵的儲存量,提醒所有嬰兒,不限月齡,食用該產品時,皆應注意補充鐵質,爰將現行規定之「三個月以上」文字刪除。承上,現行與草案規定「應注意補充鐵質」標示詞句意義非等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12-2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11 年 8 月 17 日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 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瀏覽並納入考量, 我們將留言彙總說明如下 :
針對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一毫克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產品,草案規定標示「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一事,係考量我國懷孕婦女營養狀況及新生兒體內鐵的儲存量,提醒所有嬰兒,不限月齡,食用該產品時,皆應注意補充鐵質,爰將現行規定之「三個月以上」文字刪除。承上,現行與草案規定「應注意補充鐵質」標示詞句意義非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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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301754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草案預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8067(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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