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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Standards for Defining Hazardous Industrial Waste", Article 3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Testing and Records of Hazardous Industrial Waste" and Article 11 of "Methods and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the Storage, Clearance and Disposal of Industrial Waste"

發布於 2019-10-28 截止於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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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81024
環署廢字第1080079022

主  旨: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2條第3項、第3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1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爰配合調整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另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73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故併同調整前開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83

()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32

() 傳真:(02)23317741

() 電子郵件:shch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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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2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環署廢字第1090012064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條文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Standards for Defining Hazardous Industrial Wa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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