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dentifying Special Needs and Gifted Students"
發布於
2024-04-15
截止於
2024-04-22
討論(尚餘0 天)
9 留言
1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19條第2項。
三、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本案涉及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本次修正內涵僅對鑑定部分障礙類別放寬基準或依據醫療與國際定義酌修文字,與貿易、投資、智財權無關,並依特殊教育法第55條踐行諮商程序,又考量發布後須再保留宣導期,經本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890,鄭專業助理。
(四) 傳真:(02)3343-791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4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dentifying Special Needs and Gifted Student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Identific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Students and Preschooler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4-2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教育部綜整回應: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決議,因各界對學習障礙鑑定基準之操作型定義解讀差距甚大,難以凝聚共識,為避免衍生爭議,本次暫不修正,後續由教育部、國教署、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繼續研議並凝聚共識。
二、有關建議發展遲緩之鑑定基準中刪除及修改文字之建議,未直接影響其鑑定基準,惟後續將於本辦法之說明手冊中敘明,並積極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各教育階段學校及相關學者專家之研習或研討,協助相關人員了解本次修法重點。
三、本次修法明定應由該專科醫師診斷,係為避免非相關科別之醫師進行診斷,以提供最直接且有效之佐證資料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進行綜合評估,並未限制為小兒專科醫師。
四、特殊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後,第3條已修正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故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非指學生為特定障礙類別,而是因其障礙導致須特殊教育服務與措施,惟有關障礙類別之名稱修改建議,未來仍可納入下次特殊教育法修正時評估。
五、本次修正新增重新評估應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係考量部分障礙類別或程度無法改善應避免頻繁重新評估,惟學生之鑑定資料與實際能力評估,仍應由各級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六、有關明定雙重特殊需求學生鑑定期程、工具及項目調整方式之建議,已納入修正草案明定。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教育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587A號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2項。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本案涉及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本次修正內涵僅對鑑定部分障礙類別放寬基準或依據醫療與國際定義酌修文字,與貿易、投資、智財權無關,並依特殊教育法第55條踐行諮商程序,又考量發布後須再保留宣導期,經本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890,鄭專業助理。(四)傳真:(02)3343-791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