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發布於 2017-01-13
截止於 2017-03-14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0180號
主旨:預告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25、8968-9627
(四)傳真:02-8969-1341
主任委員 李瑞倉
下載全部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
預告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0180號主旨:預告訂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訂定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三、「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三)電話:02-8968-9625、8968-9627(四)傳真:02-8969-1341主任委員李瑞倉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